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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条款

标准服务条款

(版本信息:2024年5月12日版)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服务条款适用于

 

Focoso ApS

地址:Stamholmen 93,2406 Hvidovre,Denmark 

电话:+4531656356 

电子邮箱:branded@focoso.dk

执行董事:Florian Fuchs

​税号:DK36912855 

 (以下称“Focoso”)

 

与其客户就展会服务及其他活动服务签署的相关合同。如果双方针对特定服务项目单独订立的合同条款(以下称“基础合同”)与本服务条款不一致,则以基础合同的约定为准。

 

1.2. 只有Focoso明确书面同意时,客户的格式条款才成为基础合同的一部分。

 

 

2. 合同的订立

2.1. 客户通过在网站上填写联系表格、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微信或其他任何线上线下联络方式与Focoso进行沟通,并说明其希望以何种方式、为何种目的采用Focoso提供的何种服务。

 

2.2. 其后,双方以口头、文本或书面方式协商基础合同条款。Focoso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协商结果以口头、文本或书面方式提出一份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基础合同即在双方之间订立。基础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双方签署的报价单。

 

2.3. 双方同意电子形式满足基础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3. 合同标的

3.1. Focoso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展会及其他活动服务人员(以下称“服务人员”)中介服务。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展会服务人员可包括品牌大使、礼仪接待、展会领队、模特、演员、Cosplayer、商品销售人员、制作经理、场地经理、安保人员等。在此过程中,Focoso负责与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并根据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Focoso在具体项目中提供的服务以基础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3.2. 如果客户以劳动雇佣为目的委托Focoso介绍服务人员,或客户与Focoso介绍的服务人员之间后续产生劳动雇佣关系,Focoso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为客户及服务人员建立联系。Focoso不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劳动法方面的任何建议、咨询或服务。在前述情况下,应由客户及服务人员自行负责签订、履行相关劳动雇佣合同。

 

3.4. 在与客户约定的固定工作时间、培训时间或其他预定时间之外,服务人员可自行安排其他工作,不受客户指示的约束。前句不适用于与客户之间产生劳动雇佣关系的服务人员。

 

3.5. 客户需确保Focoso及相关服务人员详细了解客户所需服务的具体范围。如果服务人员履行相关服务需要特殊设备,则客户应负责提供该等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3.6. 客户需遵守关于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服务人员能够获得充分的休息。

 

3.7. Focoso不负责对服务人员提供的个人服务进行接受或确认。

 

3.8. 服务人员仅需提供Focoso与客户之间通过相关订单及基础合同约定的服务。此外,服务人员仅有义务完成与该等服务内容相关的常规工作,例如品牌大使和礼仪接待仅需完成与商品及/或服务的展示相关的常规工作。任何进一步的工作,特别是影响服务人员个人私密领域的工作,服务人员均可拒绝提供,且无需说明理由;客户仍应根据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9. 服务人员没有义务在约定场所以外的地点提供个人服务。

 

3.10. 在未经Focoso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不得绕过Focoso直接联系服务人员更改或增加预订的服务内容。

 

3.11. Focoso承诺认真负责地履行客户委托的中介任务,但不对中介成功或达成特定结果提供保证或承担责任。

 

 

4. 服务费用及支付

4.1. Focoso的服务费用应由客户和Focoso在相关基础合同中约定。

 

4.2. 服务人员应就其个人服务向Focoso发送账单。Focoso向客户开具的账单金额一般包括基于服务人员酬劳的代理佣金及使用权转让费用(“Buy-Out”,即对艺人、演员、模特等服务人员服务成果使用权的一次性买断)。

 

4.3. 如果客户以劳动雇佣为目的委托Focoso介绍服务人员,则客户直接向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Focoso代理佣金的计算基于劳动报酬及Buy-Out买断费用。针对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整个期间,客户均应向Focoso支付代理佣金。客户有义务根据要求随时向Focoso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和雇佣期限的信息。

 

4.4. 服务费用均以欧元计价,且客户需额外支付账单出具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如有)。

 

4.5. 对于未明确包含在约定服务费用中的Focoso服务,客户应另行支付费用。

 

4.6. Focoso有权要求客户提前支付服务订单中所列总金额的80%至100%。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Focoso要求的预付款,则Focoso有权接触已签订的基础合同或者暂停提供服务,直至客户付清所有款项。

 

4.7. 客户应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款项的支付时间以款项入账Focoso指定账户为准,而非客户支付款项的时间。

 

5. 抵销及留置

5.1. 只有在相应的反请求权被法律确认、没有争议或被Focoso认可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主张用该反请求权抵销Focoso的请求权。

 

5.2. 留置权仅可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债权行使。

 

 

6. 费用

6.1. 客户有义务向由Focoso介绍的服务人员免费提供充足的膳食。

 

6.2. 如果客户未履行上述提供膳食的义务,则Focoso有权根据法定或约定的金额向客户就每名服务人员收取餐费。

 

 

7. 终止和撤销

7.1.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则应根据以下条款支付已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以及由准备工作产生的费用。

 

7.2. 如果客户撤销已下达的订单,或部分或完全取消订单中的服务,则Focoso可以在保留主张更高实际损失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客户支付因处理订单而产生的成本和因此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 撤销时间距离活动开始还有6周及以上时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 撤销时间距离活动开始还有4周及以上时间但不足6周,支付撤销的服务相应服务费用的30%;

  • 撤销时间距离活动开始还有1周及以上时间但不足4周,支付撤销的服务相应服务费用的80%;

  • 撤销距离活动开始不足1周时,全额支付撤销的服务相应的服务费用。

 

利润损失包括Focoso代理佣金以及因保留相关权利而产生的买断费用。客户保留证明Focoso的实际损失低于上述金额的权利。

 

7.3. 如果客户在第7.2条规定的取消期限内向Focoso下订单,上述条款也明确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因明确要求、自发预订而取消订单的全部风险,且不得以无法遵守取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

 

 

8. 服务人员的挑选

8.1. 客户应在Focoso开始挑选服务人员之前向Focoso提供计划活动包括活动内容在内的所有细节,并应特别说明活动的类型和目标。在客户将活动内容告知Focoso之后,Focoso应负责挑选合适的服务人员。Focoso应将客户告知的内容传达给合适的服务人员,并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提供服务。

 

8.2. 除非另有约定,Focoso应从其服务人员库中挑选与和客户要求及预期目标相符的候选人员,候选人员数量待由双方进一步约定。Focoso将候选人员推荐给客户后,客户应从中选取基础合同约定数量的服务人员。

 

8.3. 客户根据第8.2条选择服务人员后,仅在征得Focoso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

 

8.4. 如果客户拟辞退某一选定的服务人员,则客户有义务立即以文本(电子邮件)形式将原因通知Focoso。若涉及可以立即辞退服务人员的原因(例如拒绝工作、侮辱客户、发表不利于客户业务的评论、欺诈、盗窃或挪用客户资金、涉嫌刑事犯罪、未经授权休假、病假欺诈、性骚扰、工作时间欺诈),客户有权立即解除基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该名服务人员,客户仅需向Focoso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时的工作时间以及任何买断费用(如适用)。

 

8.5. 如果客户未能根据第8.4条的规定提供原因,或者客户提供的原因不足以使其获得立即解除基础合同的权利,则承包商的拒绝应被视为根据本服务条款第7条项下的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或取消服务,并承担第7.2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8.6. 辞退一名服务人员后,客户可以选择(但没有义务)向Focoso再预订一名服务人员作为替代。但是,只有Focoso确实未适当挑选前一名服务人员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再推荐一名同等的服务人员。

 

8.7. 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辞退不合格的服务人员,则不得就后续损失向Focoso索赔。前句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9. 使用权

9.1. 对于服务人员影像(照片或录像)的使用,客户必须单独支付使用权授权费(“买断 / Buy-Out”)。为明确起见,客户应自行并自费取得摄影师的摄影著作权。

 

9.2. 使用权买断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约定:

 

    a. 时间维度

        (i) 特定期限,

        (ii) 无限期

        (iii) 仅限于某一特定时期

 

    b. 内容维度

        (i) 线上线下(印刷品、传单、目录或类似内容,通常为一定数量的印刷品)

        (ii) 客户自己的网站(客户商店)

        (iii) 病毒式营销(社交媒体、电子邮件、YouTube),即Viral Marketing,通常取决于收件人群体、粉丝、订阅者等的数量

        (iv) 网络广告(横幅广告、弹窗广告、应用程序、下载、滚动广告、图层广告、广告剪辑、网络赞助等)

        (v) 展会

        (vi) 线下(POS)

        (vii) 授权使用(如授权第三方为自身利益而使用)

 

    c. 地域维度

        (i) 某一国家

        (ii) 某些国家(德语区国家、美国等)

        (iii) 欧洲或其他大陆

        (iv) 全球

 

    d. 简单授权、排他授权、独家/非独家授权

        (i) 简单授权:Focoso也可向第三方授予使用当天当次活动的许可

        (ii) 排他授权:仅客户可以使用影像;必要时,客户可以根据内容维度的约定授予分许可/刺激许可

        (iii) 独家授权:服务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只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第三方的活动提供服务

 

请注意:如果未就上述任何一个方面达成协议,则使用权仅限于实现合同目的,即仅允许为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服务人员的影像。

 

9.3. 如果Focoso报价中包含买断授权费,则Focoso假定客户或其被许可人有意使用服务人员影像。客户通过接受该报价对此进行确认。

 

9.4. 在针对买断进行协商时,客户应完整、精准地向Focoso说明其计划如何使用相关影像作品,特别是应提供对所有相关网页子页面的说明。如果在签订使用权协议时,客户尚无法提供精准的信息,则应在Focoso后续提出要求时立即提供相关信息,双方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没有具体协议,那么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客户仅可在相关网站首页使用影像。

 

9.5. Focoso在确认预订时即从服务人员处取得买断权利并支付买断费用。如果客户在此之后取消服务或终止合同,则Focoso有权根据本服务条款的约定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9.6. 买断索赔的产生与影像是否被客户实际使用无关,而仅取决于双方是否已就相应的费用达成协议。

 

9.7. 只有在支付了相应买断授权费后,客户方可获得使用权。

 

9.8. 约定的使用期限应在报价中注明。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期限,则使用期限为相关服务人员服务结束后的一个月期限;如果服务人员提供连续性服务,则使用期限为相关项目最后一个服务日结束后的一个月期限。

 

9.9. 客户应自行澄清与摄影师之间的权利关系。

9.10. 如果客户预订的服务人员为品牌大使、礼仪接待、展会领队、商品销售人员、制作经理、场地经理、安保人员或类似职能的人员,则客户仅有权为内部核查之目的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摄影记录。在为任何其他目的和方式使用任何影像之前,客户均需与Focoso澄清使用权。

 

 

10. 超出使用权限的赔偿请求权

10.1. 任何超出合同约定内容维度或授权期限的影像使用均需征得Focoso的明确同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支付报酬。

 

10.2. 在未事先与Focoso协商并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对服务人员影像的使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则客户有义务支付适当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Focoso根据下述条款确定:

  • 超出使用期限不满一周:买断授权费及代理佣金总额的25%

  • 超出使用期限一周但不满一个月:买断授权费及代理佣金总额的50%

  • 超出使用期限一个月但不满三个月:买断授权费及代理佣金总额的100%

  • 超出使用期限三个月但不满一年:买断授权费及代理佣金总额的200%

超期时间每满一年,新增超期时间对应的违约金额应根据上述规则累计计算。

 

例:超出使用期限一年一个月,违约金额为买断费用及代理佣金总额的300%。

 

注:在Focoso提出违约金支付请求后,若客户希望继续使用相关影像,则其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向Focoso支付买断授权费和代理佣金。

 

10.3.Focoso明确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特别是要求客户停止使用相关影像的权利,以及主张及执行上述请求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11. 客户的其他义务

11.1. 客户承诺及时、准确、完整地向Focoso提供提供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11.2. 客户告知Focoso的活动信息和其他内容将不经更改地由Focoso转告给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同意和Focoso的中介服务仅针对客户告知的内容。客户确认,除非后续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则其告知的内容不得事后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如果双通过书面协议同意上述变更,Focoso将告知客户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11.3. 如果客户在Focoso和最终客户之间担任中介方,则合同约定的使用权应根据本服务条款第9条的约定授予最终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不享有任何使用权。如果客户使用相关影像,则客户有义务额外支付约定的买断授权费和代理佣金。

 

 

12. 责任限制

12.1. 只要不涉及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也不涉及无过失责任或《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索赔,则Focoso对轻微过失性违约不承担责任。但前句不适用于对于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并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其遵守的义务的违约。本条同样适用于服务人员的违约行为。

 

12.2. 如果根据本服务条款,如果Focoso的责任可以根据本服务条款或基础合同被限制或排除,则该责任限制或排除同样适用于Focoso的辅助履行人。

 

12.3. 如果由于非归责于Focoso的原因,某一服务人员在后续不再参与客户项目,Focoso有权和客户重新选择一名服务人员,但客户无权要求撤销合同或损害赔偿。

如客户选定的服务人员后续因非归责于Focoso的原因,本机构有权与委托人重新选择,而委托人无权要求任何进一步的权利,如撤消或赔偿。

 

 

13. 规避禁止

13.1. 客户在最后一次委托Focoso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向通过Focoso预订的服务人员直接下单,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人员的详细联系方式。该等服务人员仅可通过Focoso预订。如果违反此规定,客户有义务向Focoso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通过Focoso预订通常产生的代理佣金的三倍。

 

13.2. 即使客户最终并未向Focoso下订单,客户也不得直接向Focoso介绍的服务人员直接下单,也不得将他们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第13.1条类比适用于这种情况。

 

13.3. 此外,Focoso与服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排他性合同,如果出现上述规避情形,则Focoso可能根据合同约定向服务人员提出进一步索赔。

 

14. 其他条款

 

14.1. Focoso保留不时修改本服务条款的权利,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在Focoso通知客户后生效,在此之前仍适用之前版本的服务条款。

 

14.2. 如果本服务条款或基础合同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取而代之的是,将视为约定了与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经济目的最接近的有效和可执行条款。本服务条款或基础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同样适用此规定。

 

14.3 基础合同及本服务条款均适用德国法律。双方同意,德国杜塞尔多夫的法院对基础合同及本服务条款引起或相关的所有争议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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